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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因劳动合同被“替代”而失去权利

船舶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5/8/18 10:38:51

【核心提示】又是一年毕业季。走出象牙塔的大学生们虽然知道就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许多人在面对用人单位以应聘登记表、录用通知书、工作证代替劳动合同时却不知所措,甚至对此存在的隐患一无所知。以下案例或许能给正在找工作的你一些警示。1以应聘登记表代替劳动合同“被踢”后索赔被驳【案例】2014年6月1日,即将大学毕业的王小莉通过网上招聘信息,选中了一份心仪的工作,并马不停蹄地去该公司应聘。经过初试、复试,王小莉从近百名应聘者中脱颖而出,终被公司看中,并让她填写了应聘登记表,作为彼此的书面劳动合同。王小莉随即向父母、好友通报这一好消息,然后返回学校处理毕业事宜,准备在公司给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再前往报到。岂料,只过了3天,公司便打来电话,说取消对她的聘用。王小莉百般请求也无济于事。“这不是忽悠人吗?怎么能出尔反尔?”王小莉一气之下,以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请法院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可法院却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虽然《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规定是以存在劳动合同为前提,而本案的应聘登记表并不属于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应聘登记表只是用人单位了解应聘者基本情况的一种途径,也是应聘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对自己情况所作的报告,要真正确立劳动关系,还需就用工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劳动合同。正由于王小莉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就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确立达成一致,决定了彼此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公司自然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之说。2用录用通知书代替劳动合同“违约”后无从追究【案例】2014年6月21日,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凌芳芳收到了一家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其中不仅写明了凌芳芳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合同期限、岗位要求,还明确了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凌芳芳对这份工作很是心动,就打电话给公司询问何时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录用通知书就是劳动合同,无需再签,只要凌芳芳在一个月内前往上班便可。一周后,公司却宣布录用通知书作废,并不顾凌芳芳的一再询问,拒绝给予任何解释。面对同学们对自己的羡慕甚至是妒忌,转眼间变成了讽刺、挖苦和嘲笑,忍无可忍的凌芳芳以公司之举构成违约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不料,法院却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法官说】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凌芳芳的错误在于把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当成了书面劳动合同。原来,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与特定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劳动者对此有权接受或拒绝,如果接受,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反之或未作答复,则录用通知书自然失效。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劳动者作出答复之前撤回通知。劳动合同可以包含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也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甚至重新确立。劳动合同签订后,可以让录用通知书失效,也可以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有效。本案的关键在于,没有通过双方确认,将录取通知书转化为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3拿单位工作证代替劳动合同“工伤”后维权受阻【案例】虽然遍地开花地“海投”了应聘简历,但邱婷婷一直没有收到任何录用通知。眼看着同学一个个上班而去,邱婷婷如同热锅上的蚂蚁。2014年7月4日,邱婷婷终于接到一家公司的录用电话。公司告诉邱婷婷,其只能根据邱婷婷推销产品价款的5%给予回扣,多则多给,少则少给,且不给予底薪及任何福利;市场与客源靠邱婷婷自行开拓和挖取,公司不对邱婷婷的具体工作进行管理、指挥、监督、考核;公司为方便邱婷婷工作,可以提供销售人员工作证,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条件有些苛刻,但邱婷婷还是接受了。岂料,半个月后,邱婷婷在推销产品时遭遇车祸,公司却拒绝给予任何工伤待遇。【法官说】邱婷婷的确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因为认定工伤必须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虽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第2项规定,“工作证”可以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但核心必须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可公司给予邱婷婷工作证,只是为了方便邱婷婷推销产品,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功能,尤其是邱婷婷没有接受公司管理、指挥、监督、考核,进一步说明邱婷婷只是公司销售业务的承揽者,彼此并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声称高薪招聘实则低薪签约,应聘者该如何维权?半个月前,一家公司发布广告称:需招聘大批车间工人,月保底工资为4500元,加上提成,保证月收入达5000元以上。当我们从各地前往应聘后,发现享受上述待遇,且月收入可能达到上述标准的只是惟一的一名技术人员,其他人要想签约一律是月薪2000元,加上提成多只能达到2500元。原来,公司为吸引应聘者眼球,解决“招工难”问题,故意以此为噱头,企图迫使应聘者到来后基于木已成舟而不得不就范。觉得受到愚弄且不愿意与公司签约的我们,曾要求公司赔偿车费、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本不该产生的损失,但遭到拒绝。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权?(读者来信)你们既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直接诉请法院索要赔偿。一方面,你们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8条分别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借口高薪招聘吸引应聘者,实则低薪签约,企图迫使应聘者到来后基于木已成舟而不得不就范,明显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有悖于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第21条分别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正因为你们是受公司高薪招聘的广告误导才前往应聘,事实上却无法达到预期目的,且在客观上已经导致你们出现车费、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本不该产生的损失,公司自然难辞其咎。另一方面,你们有权提起诉讼。《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即从这一角度上看,鉴于公司具有故意隐瞒真相、向你们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你们上当受骗的事实,决定了你们可以诉请法院索要由此导致的损失。(法官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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