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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行业需求大

船舶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4/7/17 11:30:53 文章来源:中国船舶人才网

船舶人才招聘网新资讯小编了解到借着国家对融资租赁业采取宽松政策的东风,中国船市渐呈回暖之态。成立于2007年的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目前旗下已拥有200余艘船,金融租赁对实体经济的帮持作用可见一斑。 伴随着船舶融资租赁业渐入佳境,相关的海事纠纷也开始增多。据我国目前承接海事纠纷案件多的宁波海事法院提供的数据,其受理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在2010年、2011年仍为零,而到了2012年,收案8件,2013年则收案11件。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我国的船舶融资租赁业起步不久,尚无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行业行为。但行业发展的脚步丝毫不会停歇,随着这一领域逐渐步入黄金增长期并有望迈进深入发展期,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日显迫切。当然,在法律环境还有待改善的当下,对融资租赁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关各方应全面考虑,谨慎行事。 履约复杂,风险须正视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船舶融资租赁涉及一项交易、两份合同、三方当事人,并且具有投入高、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由于船舶的造价非常高,出租人一般要依靠融资才能购买,通常是向银行贷款,而资金的回收主要依靠承租人的营运收入,出租人资金的回收就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据宁波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长胡建新介绍,虽然此类纠纷的当事人所签合同较为规范,法律关系较为清楚,但涉及金额巨大,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较为复杂。从主要案件类型来看,船舶融资租赁纠纷包括: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即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提起的扣押融资租赁船舶海事请求,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船舶权属确认纠纷,即船舶登记的所有人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一致时产生的纠纷;船舶租金给付纠纷,即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给付租金产生的纠纷。 根据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可能出现纠纷的环节还包括:船舶建造方违约,未能按照船舶建造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船舶,或所交付船舶存在质量和技术上的问题,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影响到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租赁合同的履行;出租人因资金筹措不足,不能按船舶建造合同或船舶买卖合同条款如期付款,造成船舶建造方或卖方推迟提供船舶或拒绝交付船舶,不能按约定将租赁船舶交付给承租人,造成承租人面临损失;承租人以资金困难为由,提出中途解约,等等。 在建船舶,所有权归谁? 对船舶融资租赁而言,船舶建造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在这一过程中,履约双方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在建船舶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对此,宁波海事法院在其发布的《2013年浙江海事审判情况报告》中,对目前我国在建租赁船舶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了解释。 据了解,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租人、船舶建造人均会在融资租赁合同和船舶建造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但是,由于在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实际控制占有,且我国目前尚未确立在建船舶所有权登记制度,出租人的“所有权”没有公示效力,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这就意味着,在建船舶的所有权到底是归属船舶定作人还是承揽人,应当以船舶的登记和交付情况作为考量依据。 根据《海商法》第九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在建船舶既未事实交付,也未向定作人进行法律交付(登记),因而在建船舶的所有权还是属于承揽方。但是基于物权公示和第三人正当信赖,否定融资租赁合同对所有权的约定,对于提供造船融资的出租人并不公平,因为出租人没有办法采取有效方式对外公示自己的所有权。 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出租人而言,在签订造船合同时,选择“在建船舶”的所有权归造船厂所有,即交船时方转移船舶的所有权,对出租人来说是更为理性的做法。因为拥有在建船舶的所有权,往往会给出租人带来某些负担,如烦琐的登记手续、对造船风险的误判等。在这种在建船舶所有权归造船厂的造船合同下,出租人遇到的往往是一些资金方面的问题,而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租人往往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与银行的关系也较为密切,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具有优势,其他的法律风险也就能规避不少。 慎重之外,更需要规范 在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的19起船舶融资租赁案件,全部为出租人诉请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并返还船舶。可见,当前的此类纠纷仍集中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 有关专家针对船舶融资租赁建议,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而言,应当慎重评估船舶建造完工的价值,避免因签订合约时船舶估值与实际建造成本差距较大,导致融资租赁船舶不能按照原定投资和工期建成交付。出租人以及承租人应当合理评估船舶建成后投入营运的可行性,通常承租人应当有长期运输合同的订单,来避免或减轻市场运力和运价波动的风险。在履约过程中,出租人应当保持与船舶管理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的联系,通过这些公司了解船舶的航行动态。 同时,对于合同约定的出租人对在建船舶的所有权公示难题,行业内应尽快建立一套独立的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将在建船舶的登记纳入规范的轨道;建立船舶所有权预告登记制度,使在建船舶的所有权取得对外公示的途径,为法院确认融资租赁企业对船舶的所有权提供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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