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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赁融资资金具有更大的流动性

船舶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4/6/11 10:42:20 文章来源:中国船舶人才网

日前据中国船舶人才网新资讯小编了解到,交通运输部决定,将在上海试行了一年的《关于融资租赁船舶运力认定政策的公告》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后在全国执行,对符合公告规定的进行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的融资租赁船舶可认定为航运企业的自有运力。这将有利于航运企业缓解资金压力,盘活现有资产。 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有关人士表示,融资租赁船舶视为自有运力后,由于融资租赁船舶付款只需达到“一定比例”,无需航运企业将全部租金支付完毕,即可认定为自有运力,给航运企业盘活资金创造了更大的空间,大大加快了航运企业的资金周转。此外,航运企业还可将这些船舶进行再次抵押获得银行贷款,也能将这些船舶再转租出去,获得租金。 航运企业有关人士表示,实施这一政策后,航运企业对这些船舶的应收账款就可申请一定的财税退款。同时,航运企业找银行贷款时,贷款的难度和利率都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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